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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警察四等◆法學知識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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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刪除】40 關於褫奪公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為從刑之一種,應隨主刑宣告
(B)宣告 1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宣告 1 年以上 10 年以下褫奪公權
(C)受徒刑及褫奪公權之宣告者,於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時,褫奪公權之宣告仍未失其效力
(D)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一、為公務員之資格。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一般警察四等◆法學知識
-
[已刪除]105 年 - 一般警察四等考試_行政警察人員_法學緒論#52885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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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0.444934
討論
私人筆記( 0 )
1F
Min
小六上 (2016/07/05)
第34條 (從刑之種類)
從刑之種類如左:
一 褫奪公權。(A)
第37條 (褫奪公權之宣告)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宣告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褫奪公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 (B)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依第一項宣告褫奪公權者,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
第36條 (褫奪公權之內容)
褫奪公權者,褫奪左列資格:
一 為公務員之資格。 (D)
二 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D)
三 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
檢舉
2F
張立俞
大三下 (2016/07/08)
樓上 褫奪公權已經沒有剝奪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囉!
檢舉
3F
104社工師105社行上榜
高三下 (2016/07/10)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及併宣告之褫奪公權,均失其效力
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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