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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某位受虐兒 童進行緊急安置,在未聲請法院裁定緊急安置下,最多可安置多久時間?
(A)四十八小時
(B)七十二小時
(C)九十六小時
(D)一百二十小時
幼教行政與法規
-
105 年 - 桃園市105學年度第1學期公立幼兒園職員聯合甄選-幼教行政與法規#52887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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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0.553
討論
私人筆記( 1 )
1F
Yabie
高一下 (2016/07/21)
第 57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
(內容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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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可樂
大四上 (2023/07/03)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 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 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
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
,
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 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 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 繼續安置之聲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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