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十一 條父母或監護人及家長團體,得請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下列資訊,該主管機關不得拒絕:一、教保服務政策。二、教保服務品質監督之機制及作法。三、許可設立之教保服務機構名冊。四、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之相關規定及收費數額。五、幼兒園評鑑報告及結果。第 三十二 條教保服務機構應公開下列資訊:一、教保目標及內容。二、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之學(經)歷、證照。三、衛生、安全及緊急事件處理措施。四、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設置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情形。五、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幼兒團體保險之情形。六、第三十八條第三項所定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數額、減免收費之規 定。七、核定之招收人數及實際招收人數。
48.幼兒園依法應公開給家長的資訊,下列組合何者正確?甲、教保目標及內容;乙、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