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有關評鑑結果列入應追蹤評鑑,且經追蹤評鑑仍未改善者,應處幼兒園負責人新臺幣..-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icefree0915 國二下 (2016/10/18)
第 51 條 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幼兒園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為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收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從事教保服 務。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借用未在該園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 書。 三、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以派遣方式進用教保服務人員。 四、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知悉園內有不得擔任教保服務人員或其 他人員而未依規定處理。 五、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幼兒園之董事長或董事有不得擔任該項 職務之情形而未予以更換。 六、違反第三十條第二項.....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2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