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組織法(109年1月8日修正)
第3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七人至九人。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
總統應於前項人員任滿三個月前提名之;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考試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第19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在任之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得依本法修正前之規定行使職權至原任期屆滿時為止。
61.依據我國憲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未有固定任期?(A)大法官(B)監察委員(C)..-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