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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憲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67.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79 號解釋,內政部訂定之「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第4 點關於人民團體應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名稱之規定,逾越母法意旨,係侵害人民依憲法所享有之何種權利?
(A)平等權
(B)集會自由權
(C)結社自由權
(D)言論自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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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壹貳參 高二上 (2015/10/14)
司法院88.04.01.大法官釋字第479號解釋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結社自由,旨在保障人民為特定目的,以共 同之意思組成團體並參與其活動之自由。就中關於團體名稱之選定,攸關 其存立之目的、性質、成員之認同及與其他團體之識別,自屬結社自由保 障之範圍。對團體名稱選用之限制,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要件 ,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始得為之。 人民團體法第五條規定人民團體以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而第十二條 僅列人民團體名稱、組織區域為章程應分別記載之事項,對於人民團體名 稱究應如何訂定則未有規定。行政機關依其職權執行法律,雖得訂定命令 對法律為必要之補充,惟其僅能就執行母法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加以規 定,不得逾越母法之限度,迭經本院解釋釋示在案。 內政部訂定之「社會 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第四點關於人民團體應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名稱之 規定,逾越母法意旨,侵害人民依憲法應享之結社自由,應即失其效力。

67.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79 號解釋,內政部訂定之「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