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三等/鐵路高員級◆行政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8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無效之行政處分,因根本不發生任何法律上效力,故不得對之提起撤銷訴訟
(B)訴之預備合併,如先位聲明有理由時,受訴法院應為勝訴判決,無庸再對備位聲明為判決
(C)具受益及對第三人課予負擔之雙重效力的行政處分,因該處分而蒙受不利益之人,仍不具撤銷訴訟當 事人適格
(D)撤銷訴訟係對已依法踐行陳情程序,而無效果之行政處分所為之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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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ie 小一下 (2016/07/07)
關於(B)選項→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1396號判決:按行政訴訟法立法時顧及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與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區分困難,乃訂定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5項規定應提起撤銷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另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3項規定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 (包括存在或不存在) 之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撤銷訴訟者,不得提起之,此乃確認訴訟之補充性,但並未規定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亦適用之;當解釋為確認訴訟之補充性,於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適用之 (參照德國行政法院法第43條第2項.....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5F
阿答力 大二上 (2019/01/13)

第 4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
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第 6 條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
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
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
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16F
111法警上榜 大四上 (2021/10/24)

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3項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但書結論:原告可提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時,也可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A)對於無效之行政處分故不得對之提起撤銷訴訟 → X

17F
L 大四上 (2022/04/22)

(A)

行政法院 23 年判字第 61 號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7 年 7 月 97 年 7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二)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與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4 項及行政訴訟法第 6 條規定不符。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ty=J&JC=E&JNO=61&JYEAR=23&JNUM=001&JCASE=判



(B)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 94 年度判字第 1396 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房屋稅

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及「確認原處分無效」,應屬訴之預備合併,行政法院審理結果若認先位聲明為有理由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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