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獲會晤應受 這是什麼意思??
行政程序法71第1項=補充送達行政程序法71第3項=留置送達行政程序法74=寄存送達行政程序法78=公示送達
10 將文書置於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