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幼兒園之負責人、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無正當理由洩漏所照顧幼兒資料者,..-阿摩線上測驗
2F 萊雅 高三下 (2021/04/08)
法規名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公發布日: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第 四十八 條 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者,處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 二十七 條 教保服務機構應建立幼兒健康管理制度。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辦理幼兒健康檢查時,教保服務機構應予協助,並依檢查結果,施予健康 指導或轉介治療。 教保服務機構應將幼兒健康檢查、疾病檢查結果、轉介治療及預防接種等資料,載入幼兒健康資料檔案,並妥善管理及保存。 前項預防接種資料,父母或監護人應於幼兒入園或學年開始後一個月內提供教保服...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