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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6. 幼兒園之負責人、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無正當理由洩漏所照顧幼兒資料者, 會受到下列何種程度的處罰?
(A)一萬以上、二十萬以下罰鍰
(B)二萬以上、二十萬以下罰緩
(C)三萬以上、十五萬以下罰鍰
(D)四萬以上、十五萬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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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最佳解!
Tina 國一上 (2016/08/02)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修正 )第 48 條幼兒園之負責人、教保.....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萊雅 高三下 (2021/04/08)

法規名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公發布日: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第 四十八 條

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者,處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 二十七 條

教保服務機構應建立幼兒健康管理制度。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辦理幼兒健康檢查時,教保服務機構應予協助,並依檢查結果,施予健康

指導或轉介治療。

教保服務機構應將幼兒健康檢查、疾病檢查結果、轉介治療及預防接種等資料,載入幼兒健康資料檔案,並妥善管理及保存。

前項預防接種資料,父母或監護人應於幼兒入園或學年開始後一個月內提供教保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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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幼兒園之負責人、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無正當理由洩漏所照顧幼兒資料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