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早在釋字第153號解釋時,即將其違憲審查之客體擴張到判例。其理由為判例對於各級法官亦有拘束力,法官得以判例作為裁判之基礎,故判例相當於法律或命令,自為大法官得為審查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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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司法院大法官曾認為下列何者得為違憲審查之對象?(A)判例(B)訴願決定(C..-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