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憲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9.縣(市)政府內職等最高之常任文官為:
(A)副縣(市)長
(B)秘書長
(C)主任秘書
(D)秘書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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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最佳解!
洪峻富 國一上 (2010/11/09)
有冠「秘書」職稱的有很多,可分為以下幾種1.五院及直轄市政府--秘書長(政務官,比照14職等)、副秘書長13職等。2.總統府--秘書長(特任官)、副秘書長(政務官,比照14職等)。2.中央各部會--主任秘書(13職等)、簡任.....看完整詳解
13F
能把握的只有現在! 研二上 (2017/11/12)

修法後已經沒有主任秘書囉。
地制法§56第2項: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下略

14F
betrayer627 小一下 (2018/02/22)
答案要改成B吧

地制法第 56 條
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
,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由縣(市)民依法選舉
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
)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
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
請內政部備查。
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
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
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職務
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副縣(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縣(市)長卸
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縣(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15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18/02/23)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B

9.縣(市)政府內職等最高之常任文官為:(A)副縣(市)長(B)秘書長(C)主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