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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憲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4.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意旨,學生對於足以改變其學生身份並損及其受教育機會之行為可否提起訴願?
(A)可以
(B)不可以
(C)原則可以,例外不可以
(D)可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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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Lucy 大二下 (2017/02/16)

釋字第 38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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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大三下 (2018/06/01)
釋字第 382 號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84年6月23日解釋爭點限制學生對學校所為之處分提起爭訟之判例違憲?
解釋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四十一年判字第六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予援用,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權利及訴訟權之意旨。理由書人民有受教育之權利,為憲法所保障。而憲法上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者,自得行使憲法第十六條訴願及訴訟之權,於最後請求司法機關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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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意旨,學生對於足以改變其學生身份並損及其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