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關於財產權之敘述,以下何者正確?(A)國家依法限制人民財產權時,應予人民一..-阿摩線上測驗
4F Alexis Kuo 國一下 (2010/11/02)
財產權亦負有社會義務,國家為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亦得依據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予以限制或剝奪,例如公益徵收、公有化(憲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至第一百四十四條) 、或刑罰上之沒收(或行政罰上之沒入) 。對於公益徵收與公有化,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本院釋字第五七九號參照) 。 繼承權在憲法的人權保障上,經常和財產權並列(例如德國基本法第十四條、威瑪憲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其兩種權利都有共同的特性:例如兩者都具有防衛權色彩,同時以財產標的為處分對象;兩者的內容及界限都受到立法者的規範;財產與繼承法制都有強烈公益保留及社會義務性;立法者擁有一定的形成權,但都受到「財產權制度性保障」的約束,不能夠將財產及繼承權「掏空」…,因此兩者具有高度憲法同質性,可以以憲法討論財產權的法理來探究繼承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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