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依下列規定:
28日: 總統、副總統
15日: 直轄市長
10日: 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
5日: 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
61.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多長?(A)二十八日(B)三十日(C)..-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