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憲法增修條文對於鄉鎮制度如何規定?(A)鄉鎮設鄉鎮公所,置鄉鎮長一人,由縣政..-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1F Mark Chen 大一上 (2011/05/12)
| |||
3F Ru 國三下 (2023/07/22)
地方制度法第57條 I 鄉(鎮、市)公所置鄉(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鄉(鎮、市),綜理鄉(鎮、市)政,由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其中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一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簡任第十職等任用,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副市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