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75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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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不可兼任:行政、民代、公營董總監
監察委員 不可兼任:行政、民代、公&私營董總監、其他執行業務
30.憲法明文規定,下列何者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A)監察委員(B)立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