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司法行政機關發佈命令,免除法官之庭長兼職,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九號解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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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林志遠 高二上 (2011/05/06)
釋 字 第 539號 ─ 重 點 提 示 1.依憲法80、81之意旨,凡足以影響法官身分及其所應享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人事行政行為,固須依據法律始得為之,且不以憲法所明定者為限;惟若未涉及法官身分及其應有權益之行為,於不違反審判獨立原則範圍內,尚非不得以司法行政監督權而為合理之措置。 2.庭長係屬行政職,庭長充任之審判長除指揮訴訟外,於審判權之行使,及對案件之評決,其權限與庭員相同。庭長與審判長係屬不同功能之兩種職務,從而憲法第八十一條所保障身分之對象,應限於職司獨立審判之法官,而不及於監督司法行政事務之庭長。 3.司法院令免兼庭長之人事行政行為,僅免除庭長之行政兼職,於其擔任法官職司審判之本職無損,對其既有之官等、職...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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