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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憲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8.下列何者不是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中所說,警察得執行臨檢勤務之場所?
(A)已發生危害之處所
(B)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
(C)公共場所
(D)僅依主觀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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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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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 大三下 (2011/10/25)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35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535)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90年12月14日 解釋爭點 警察勤務條例實施臨檢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警 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 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 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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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 大三下 (2011/05/29)
僅依主觀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

58.下列何者不是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中所說,警察得執行臨檢勤務之場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