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1 條
接受委託登載或傳播求才廣告者,應自廣告之日起,保存委託者之姓名或名稱、住所、電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事業登記字號等資料二個月,於主管機關檢查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135.依就業服務法規定,某報紙接受委託登載求才廣告,應自廣告之日起,至少應保存..-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