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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451 號解釋中表示,有關共有人不得就共有土地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之規定,係違反憲法保障人民何種權利之本旨?
(A)自由權
(B)社會權
(C)生存權
(D)財產權
公職◆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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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年 - 95 關務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概要#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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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二下 (2020/12/21)
釋字第451號解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要點限制共有人申請之規定違憲?---時效制度係為公益而設,依取得時效制度取得之財產權應為憲法所保障,業經本院釋字第二九一號解釋釋示在案。地上權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故地上權為使用他人土地之權利,屬於用益物權之一種。土地之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本於其所有權之作用,對於共有物之全部雖有使用收益之權,惟共有人對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使用收益,仍須徵得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共有物亦得因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而設定負擔,自得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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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451 號解釋中表示,有關共有人不得就共有土地申請時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