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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國家「損失補償」制度,其最重要之前提概念為:
(A)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權利,造成損害
(B)一般犧牲
(C)國家違反政府採購法,致採購契約相對人損失營業利益
(D)特別犧牲
公職◆憲法
-
95 年 - 95 關務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概要#3149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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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0.844
討論
私人筆記( 0 )
1F
吳宗翰
小四下 (2010/07/23)
釋字336號
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如
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
之必要,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
應給予相當之補償
,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
因公益而特別犧牲
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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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Karena
高二下 (2013/02/15)
應該是釋字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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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國家「損失補償」制度,其最重要之前提概念為:(A)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權利,..-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