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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7 在本案通訊監察過程中,偶然監聽到他案之犯罪資訊,他案之內容資料原則上無證據能力,我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8 條之 1 但書之判斷標準為何?
(A)重罪列舉原則與關連性犯罪
(B)證據排除法則與毒樹毒果理論
(C)無罪推定原則與罪疑惟輕原則
(D)傳聞證據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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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ble107 高二上 (2016/08/28)
18條之一但書:依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所規定皆為重罪--重罪列舉原則)規定執行通訊監察,取得其他案件之內容者,不得作為證據。但於發.....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113年全力以赴 研一上 (2024/01/30)
依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執行通訊監察,取得其他案件之內容者,不得作為證據。但於發現後七日內補行陳報法院,並經法院審查認可該案件與實施通訊監察之案件具有關連性或為第五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者,不在此限。
依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執行通訊監察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不得作為司法偵查、審判、其他程序之證據或其他用途,並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予以銷燬。
違反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進行監聽行為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於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序中,均不得採為證據或其他用途,並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予以銷燬。

7 在本案通訊監察過程中,偶然監聽到他案之犯罪資訊,他案之內容資料原則上無證據能..-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