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時前解交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11條
司法警察機關對於其移送案件之被告受羈押者,認為有帶同被告外出繼續追查贓證、其他正犯或共犯之必要時,得報請檢察官核發偵查指揮書,交警察機關帶同被告繼續查證,惟應於當日下午十一時前解交檢察官。 前項情形,警察機關應即通知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12 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中有關聯繫配合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司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