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下列何者不屬於人民訴訟權的保障範圍?
(A)上訴第三審的權利
(B)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
(C)接受公平審判
(D)由法定的法官審理案件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960), B(33), C(102), D(925), E(0) #135196
統計: A(5960), B(33), C(102), D(925), E(0) #135196
詳解 (共 8 筆)
#117425
一般案件均得提出上訴第三審;但在刑事訴訟法有些例外。注意一下就可以了 !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上訴第三審之限制--上訴案件) 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1. 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2.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3.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4.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5.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6.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7.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140
0
#1083874
記得不是每種案件都可上訴至第三審 即可~!
50
1
#1075484
「審級制度」不在訴訟權保障範圍內,換言之,立法者可以決定何種案件可上訴至第幾審...
28
3
#706829
竊 侵 詐 背 恐 贓
18
0
#816835
釋字 574 號解釋
憲法第 16 條所規定之訴訟權,係以
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
濟為其核心內容,國家應提供有效之制度保障,以謀其具
體實現,除立法機關須制定法律,為適當之法院組織及訴
訟程序之規定外,法院於適用法律時,亦須以此為目標,
俾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有及時、充分回復並實現其權
利之可能。訴訟程序倘未損於訴訟權核心內容,立法者自
得斟酌憲法上有效法律保護之要求,衡諸各種案件性質之
不同,就其訴訟程序為合理之不同規定,尚無違於訴訟權
之保障。審級制度為訴訟程序之一環,有糾正下級審裁判
之功能,乃司法救濟制度之內部監督機制,其應經若干之
審級,得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性質及訴訟制度之功
能等因素定之,尚難謂其為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而要
求任何訴訟案件均得上訴於第三審,始與憲法保障人民訴
訟權之意旨相符。
17
0
#116432
為什麼呢??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