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憲法第139條規定,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何種力量作為政爭之工具?
(A)人民力量
(B)經濟力量
(C)武裝力量
(D)文化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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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7), B(80), C(7918), D(28), E(0) #135197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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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139條

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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