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依憲法第111條規定,中央與地方權限發生爭議時,應由那一機關解決之?
(A)總統
(B)司法院
(C)立法院
(D)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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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5), B(562), C(3494), D(40), E(0) #135205
統計: A(175), B(562), C(3494), D(40), E(0) #135205
詳解 (共 3 筆)
#3308218
@中央與地方牴觸→立法院協調。
@地方與地方牴觸→行政院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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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2283
中華民國憲法 第111條
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
,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
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
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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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77條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縣
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
關解決之。
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縣
(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鄉(鎮、市)
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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