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在立法院審查法律案時,原則上只得為文字之修正者為:
(A)第一讀會
(B)第二讀會
(C)第三讀會
(D)第四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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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9), B(749), C(5701), D(48), E(0) #135207

詳解 (共 8 筆)

#127623

法案提出後,編入議事日程,列入討論,並經「三讀程序」

第一讀會 :主席覽獨議案,逕交有關委員會審查,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四十人以上連署表決通過後,逕送二讀。

第二讀會 :廣泛討論,逐條朗讀議決,無十人以上連署或覆議,經表決通過後,得將全案重付審查,但以一次為限。

第三讀會 :只得做文字性修正,並將全案交付表決。

詳細法條內容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章(7-15條)

 

141
2
#3136220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8 條

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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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是最佳解所說的「四十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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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390702
一讀:唸標題
二讀:逐條討論
三讀:看錯字
18
0
#782923
小幅度的文字修改是三讀會才有,一、二讀皆沒有。
14
2
#5272310

4.在立法院審查法律案時,逐條提付討論者為:

(A)第一讀會

(B)第二讀會

(C)第三讀會

(D)第四讀會


地特四等◆法學知識- 95 年 - 9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3200

答案:B

難度: 簡單

3
0
#126336
???
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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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01771
文字之修正是三讀會三讀會三讀會三讀會三讀...
(共 3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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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852480
一審
二讀
三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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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