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6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6 條
(即時強制,警察得進入住宅、建築物、其他處所,救護)
警察因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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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6 條有關警察因人民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