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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9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6 條第 2 項之規定,不服地方法院簡易庭關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裁處 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向原裁處之地方法院簡易庭提起聲明異議救濟之
(B)得向原裁處之地方法院簡易庭提起準抗告救濟之
(C)得經原裁處之地方法院簡易庭向同法院之普通庭提起抗告救濟之
(D)得經原裁處之地方法院簡易庭向直接上級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救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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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迪警佐 高三上 (2018/03/24)
第 46 條法院受理警察機關移送之違反本法案件後,除須審問或調查者外,應迅速制作裁定書。前項裁定書應載明左列事項: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    所或居所。.....看完整詳解
3F
岩田光夫 大二上 (2018/06/05)

PS.
社維法55條:
...



(內容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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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061 高三下 (2020/05/19)

社維法第46條第二項第6款

5F
小明 小五上 (2020/10/27)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6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6 條 第 2 項 第 6 款


I. 法院受理警察機關移送之違反本法案件後,除須審問或調查者外,應迅速制作裁定書。


II.前項裁定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主文。


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


四、適用之法條。


五、裁定機關及年、月、日。


六、不服裁定者,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裁定之簡易庭,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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