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6 條第 2 項之規定,不服地方法院簡易庭關於違反..-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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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小明 小五上 (2020/10/27)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6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6 條 第 2 項 第 6 款 I. 法院受理警察機關移送之違反本法案件後,除須審問或調查者外,應迅速制作裁定書。 II.前項裁定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主文。 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 四、適用之法條。 五、裁定機關及年、月、日。 六、不服裁定者,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裁定之簡易庭,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8 ...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