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所犯為最輕本刑3年..-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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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Lucy 大二下 (2022/07/22)
刑事訴訟法 第76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第135點 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刑事訴訟法第76條,得不經通知逕向檢察官聲請簽發拘票,予以拘提到場: (一)無一定之住所或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前項聲請,應派員持聲請書(格式如附件7)連同案卷向檢察官說明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