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 108.06.19 修正之第 18 條第 2 項至第 7 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第 42 條第 1 項第 3 款關於交付安置於適當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輔導部分及刪除之第85-1 條自公布一年後施行。
答案BC
B:逃學逃家已非少年虞犯,由社政、教育單位處理。
C:12歲以下觸法,同上述處理。司法不介入。
7 有關少年事件處理之論述,下列何者錯誤? (A)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