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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6 你帶班取締交通違規,發現有一車輛蛇行,經攔停查證後,發現該車輛過去曾因在道路上競駛經受吊扣牌照之處分,對於該車輛之處置,你應下達何種指示?
(A)當場扣留車輛
(B)當場移置保管車輛
(C)當場暫代保管車輛
(D)車輛限當日駛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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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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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耀乙 大二上 (2018/01/06)
※手機板看這裡(簡易觀念):有關43條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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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Chen 高三下 (2021/06/24)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16條 五、當場暫代保管其車輛

(五)有本條例第43條第4項後段之情形。
第43條第4項:

汽車駕駛人有第1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6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1項第1款、第3款、第4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第43條第1項第1款: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結論:當場暫代保管車輛,並且沒入該汽車。

11F
110年三等警察特考及格 小六上 (2021/06/29)

移置保管的車輛,可以依道交條例第85之2條規定領回;

代保管物件,沒入物件。

12F
我要考上三等!! 高一下 (2023/12/22)
警方暫代、移置保管、扣留物件法令規定:  (一)移置保管、扣留車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6項、第7項、第85條之2、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2條)    1.要件:     (1)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2)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3)依處罰例規定應予禁止通行、禁止其行駛、禁止其駕駛者,應當場執行之,必要時並得保管其車輛。    2.發還:     (1)移置保管或扣留車輛原因消失,即應將車輛發還。     (2)涉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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