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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7.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0號解釋,判斷「立法委員可否兼任官吏以外的其他任何職務」之標準為何?
(A)兼任之職務是否為有給職
(B)兼任之職務與立法委員職務是否相容
(C)兼任之職務是否為黨職
(D)兼任之職務是否須常居住於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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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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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 大三下 (2011/10/30)
解釋字號 釋字第 30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30)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43年1月15日 解釋爭點 立法委員得否兼任國民大會代表?  解釋文         憲 法第七十五條雖僅限制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但並非謂官吏以外任何職務即得兼任,仍須視其職務之性質,與立法委員職務是否相容。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國民大 會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並制定辦法行使創制、複決兩權,若立法委員得兼國民大會代表,是以一人而兼具提案與複決兩種性質不相容之職務,且立法委員 既行使立法權,復可參與中央法律之創制與複決,亦顯與憲法第二十五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之精神不符,故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國民大會代表。...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Chih Hui 大一下 (2013/07/01)

憲 法第七十五條雖僅限制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但並非謂官吏以外任何職務即得兼任,仍須視其職務之性質,與立法委員職務是否相容

3F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 研一下 (2018/04/02)

立法委員」兼任官吏以外其他任何職務與立法委員職務相容為限

7.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0號解釋,判斷「立法委員可否兼任官吏以外的其他任何職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