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0號解釋,判斷「立法委員可否兼任官吏以外的其他任何職務..-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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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 大三下 (2011/10/30)
解釋字號 釋字第 30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30)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43年1月15日 解釋爭點 立法委員得否兼任國民大會代表? 解釋文 憲 法第七十五條雖僅限制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但並非謂官吏以外任何職務即得兼任,仍須視其職務之性質,與立法委員職務是否相容。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國民大 會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並制定辦法行使創制、複決兩權,若立法委員得兼國民大會代表,是以一人而兼具提案與複決兩種性質不相容之職務,且立法委員 既行使立法權,復可參與中央法律之創制與複決,亦顯與憲法第二十五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之精神不符,故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國民大會代表。...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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