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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憲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6.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下列關於訴訟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16號解釋,訴訟權如何行使,得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事件之性質,為合理之規定
(B)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6號解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一級一審制,有違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
(C)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18號解釋,交通違規事件不得再抗告,有違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
(D)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42號解釋,選舉罷免訴訟不設再審制度,有違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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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da Liu 高一上 (2012/07/04)
(B)錯在大法官釋字396號解釋僅為警告性的宣.....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5F
潘凱勤 小二下 (2016/06/04)
 整理
公懲會 一級一審
選舉訴訟二級二審
行政訴訟三級二審
6F
111郵專一,地特四資訊正 國三下 (2019/12/08)

雖然是很久的題目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懲戒案件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雖規定為終局之決定,然尚不得因其未設通常上訴救濟制度即謂與憲法第十六條有所違背。懲戒處分影響憲法上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懲戒機關之成員既屬憲法上之法官,依憲法第八十二條及本院釋字第一六二號解釋意旨,則其機關應採法院之體制,且懲戒案件之審議,亦應本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對被付懲戒人予以充分之程序保障,例如採取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對審及辯護制度,並予以被付懲戒人最後陳述之機會等,以貫徹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本旨。有關機關應就公務員懲戒機關之組織、名稱與懲戒程序,併予檢討修正。

我不是專業的,但我嘗試白話翻譯看看

不能因為沒有設通常所知的上訴救濟制度(就是指二審或再上訴),就認為公務員懲戒法是違反憲法第十六條,

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同上面所寫

所以並沒有宣告公務員懲戒法違憲


7F
柏瑜 高二上 (2021/06/29)

B的部分以修法

2020/5/22

懲戒程序也由一級一審制改為一級二審制。

懲戒法院置院長1人,特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並任法官;法官9人至15人。懲戒法庭第一審案件的審理及裁判,以法官3人合議行之,並由資深法官充審判長;第二審案件的審理及裁判,以法官5人合議行之,並由院長充審判長等。

此外,三讀條文明定,當事人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的終局判決不服者,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上訴於懲戒法庭第二審,而第二審是採法律審。



26.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下列關於訴訟權之敘述,何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