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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一般警察/鐵路◆中華民國憲法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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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下列何者非屬於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的當然內涵?
(A)人民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之保障
(B)人民受公平審判之保障
(C)三級三審之審級利益的保障
(D)參與訴訟之人民享有法定的程序保障
警察/一般警察/鐵路◆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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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年 - 95 警察升官等考試、交通事業港務升資考試_警正、員級晉高員級_各類科:中華民國憲法#3158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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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私人筆記( 0 )
1F
花侍
大一下 (2016/06/15)
法院組織法第1條(法院之審級)
本法所稱之法院,分左列三級:
一、地方法院。
二、高等法院。
三、最高法院。
「三審」即指一般民、刑事案件先經由地方法院審理,是為第一審;如不服地法院之裁判,得向高等法院上訴或抗告,是為第二審;如不服第二審之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第三審之最高法院,亦即為終審。普通法院是採三級三審制為原則,行政法院現採行二級二審制,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採行一級一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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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YW
大四上 (2016/07/16)
行政法院是三級二審
檢舉
3F
coffeeya
高二下 (2016/09/13)
『釋字396審級利益並非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涵,得由立法者依不同訴訟案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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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下列何者非屬於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的當然內涵?(A)人民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