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警察/一般警察/鐵路◆中華民國憲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6.下列何者非屬於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的當然內涵?
(A)人民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之保障
(B)人民受公平審判之保障
(C)三級三審之審級利益的保障
(D)參與訴訟之人民享有法定的程序保障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1F
花侍 大一下 (2016/06/15)
法院組織法第1條(法院之審級)

  本法所稱之法院,分左列三級: 
  一、地方法院。 
  二、高等法院。 
  三、最高法院。

「三審」即指一般民、刑事案件先經由地方法院審理,是為第一審;如不服地法院之裁判,得向高等法院上訴或抗告,是為第二審;如不服第二審之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第三審之最高法院,亦即為終審。普通法院是採三級三審制為原則,行政法院現採行二級二審制,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採行一級一審制。


2F
YW 大四上 (2016/07/16)
行政法院是三級二審
3F
coffeeya 高二下 (2016/09/13)
『釋字396審級利益並非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涵,得由立法者依不同訴訟案件決定。』

36.下列何者非屬於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的當然內涵?(A)人民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