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是甚麼意思? 有人可以舉例嗎?
謝謝
被害人雖已知悉得為告訴之人已超過六個月,但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2項之規定,其遲誤期間之效力,不及於其他人,意思就是期間經過對其他可獨立提起告訴之人不受其影響,其他可獨立提起告訴之人可否提起告訴應就其本人是否"知悉"得為告訴之人有無超過六個月來判斷⋯每個人知道的時間點不一樣,六個月的起算時間就不一樣。
22.告訴期間如何起算?(A)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B)自其受害之時起六個月內..-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