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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2.告訴期間如何起算?
(A)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
(B)自其受害之時起六個月內
(C)知悉犯人之時起一年內
(D)自其受害之時起一年內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劉橙汁 國一上 (2010/05/23)
第二百三十七條(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6F
藍天雲裡 高二上 (2015/11/23)
知悉犯人
7F
nikerneko 高一上 (2017/01/06)

請問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是甚麼意思?   有人可以舉例嗎?

   謝謝



8F
ㄈㄈ 小六下 (2017/01/21)

被害人雖已知悉得為告訴之人已超過六個月,但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2項之規定,其遲誤期間之效力,不及於其他人,意思就是期間經過對其他可獨立提起告訴之人不受其影響,其他可獨立提起告訴之人可否提起告訴應就其本人是否"知悉"得為告訴之人有無超過六個月來判斷⋯每個人知道的時間點不一樣,六個月的起算時間就不一樣。

22.告訴期間如何起算?(A)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B)自其受害之時起六個月內..-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