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何種事由的發生,普通保證人的責任不全部消滅? (A)保證契約所擔保的..-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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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F 蔡大芳 高三下 (2021/12/18)
25 下列何種事由的發生,普通保證人的責任不全部消滅? 保證契約所擔保的主債務已因時效消滅,產生時效完成抗辯權。保證人亦同 但是債務並未消滅而是產生抗辯權,而免其償還之責。 民法第742條 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
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者,保證人仍得主張之。
(B)債權人拋棄擔保物權時,保證人就債權人所拋棄之權利限度內免其責任(O) 民法751 債權人拋棄為其債權擔保之物權者,保證人就債權人所拋棄權利之限度內,免其責任。 民法752 約定保證人僅於一定期間內為保證者,如債權人於期間內,對於保證人不為審判上之請求,保證人免其責任。 (D)當主債務人死亡時(X) 債權和債務是可以被繼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