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123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處分之廢止
行政程序法124條 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兩年內為之。
行政處分之撤銷予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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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行政機關對行政處分有廢止權時,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幾年內為之? (A)7 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