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原處分機關於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後,即不得依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
原處分機關於廢止原因發生後 2 年內,得依職權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
補充 行政程序法裡出現的請求權時效:
§131 I 公法上請求權:機關 5年;人民10年
§121 I 違法VA撤銷:知有 2年
§124 合法授益VA廢止:發生 2年
§121 II 撤銷違法授益VA之信賴補償請求權:告知 2 年;自撤銷時 5年
§126II 準用 §121 II 廢止授益VA之信賴補償請求權:告知 2 年;自廢止時 5年
§145 III 契約外公權力行使之損失補償請求權:知有 1 年
18 下列有關行政程序法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法上之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