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訴訟法第 231 條
起訴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概得以言詞為之。以言詞起訴者,應將筆錄送達於他造。
依行政訴訟法第 232 條
簡易訴訟程序在獨任法官前行之。
依行政訴訟法第 235 條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不服者,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前項上訴或抗告,非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上述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A0030154&bp=27
46 關於行政訴訟之簡易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交通裁決事件不以言詞..-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