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面30分鐘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
第 13 條
受收容人得會見親友。
前項親友,應備身分證明文件、聯絡方式及其他必要之資料,向收容處所申請會見受收容人,經核准後辦理會見,並遵行下列事項:
一、於收容處所指定時間及地點辦理。
二、不得夾帶違禁物、查禁物或其他危險物品。
三、交予受收容人之財物,應經檢查登記核准後始得轉交。
四、聽從戒護或管理人員指揮。
五、會見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但情形特殊經收容處所主管長官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有擾亂會見秩序之行為。
七、其他經收容處所規定應遵守事項。
看來想太多了
以為一天可以兩次 所以寫一小時XD以後不能亂想太多了
36 某甲係大陸地區人民,因故被內政部移民署收容,某乙是某甲之在臺親友,某乙向內..-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