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滿20歲,且有相當新台幣十萬元以...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3-1條
大陸地區人民設籍於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區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許可來臺從事個人旅遊觀光活動(以下簡稱個人旅遊):
一、年滿20歲,且有相當新臺幣10萬元以上存款或持有銀行核發金卡或年工資所得
相當新臺幣50萬元以上,或持有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其他國家有效簽證。
二、年滿18歲以上在學學生。
前項第一款申請人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得隨同本人申請來臺。
41 大陸地區人民如擬來臺從事個人旅遊觀光活動,須年滿 20 歲,且有相當新臺幣..-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