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施行法」§3-1(針對民法§12與§13):1.民法§12與§13自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生效。(修正條文§3-1Ⅰ)2.新法施行前已滿18歲,而於新法施行時未滿20歲者,明訂其餘112年1月1日起為成年。(修正條文§3-1Ⅰ)3.本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於112年1月1日前依法令、行政處分、法院裁判或契約已得享有至20歲或成年之權利或利益,仍得繼續享有該權利或利益至20歲。
民§12從滿20歲修正為18歲為成年之理由如下:『現行有關成年年齡之規定乃於18年間制定並施行,迄今已施行約91年,鑒於現今社會網路科技發達、大眾傳播媒體普及、資訊大量流通,青年之身心發展及建構自我意識之能力已不同以往,本條(民§12)對於成年之定義,似已不符合社會當今現況;又世界多數...
民§12從滿20歲修正為18歲為成年之理由如下:『現行有關成年年齡之規定乃於18年間制定並施行,迄今已施行約91年,鑒於現今社會網路科技發達、大眾傳播媒體普及、資訊大量流通,青年之身心發展及建構自我意識之能力已不同以往,本條(民§12)對於成年之定義,似已不符合社會當今現況;又世界多數國家就成年多定為18歲,與我國鄰近之日本亦於2018年將成年年齡自20歲下修為18歲;另現行法制上,有關應負刑事責任及行政罰責任之「完全責任年齡」,亦均規定為18歲,參照刑法§18、行政罰法§9,與民法成年年齡有異,使外界產生權責不相符之感,是為符合當今社會青年身心發展現況,保障其權益,並與國際接軌,爰將成年年齡修正為18歲』
13.依民法規定我國的成年年齡是:(A)滿16歲(B)滿20歲(C)滿18歲(D..-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