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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7.對於檢察官所為之具保處分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學說稱此救濟程序為:
(A)聲請再議
(B)聲明異議
(C)準抗告
(D)交付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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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最佳解!
黃靖貿 高三上 (2011/01/10)
「準抗告」:是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不得逕向直接上級法院抗告,只能聲請其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刑事訴訟法416條)一、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返還、因鑑定將被告送.....看完整詳解
7F
林佳霖 高二上 (2013/11/09)
第 256 條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 ,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8F
franktc34 國三下 (2013/12/11)
抗告        ----> 裁定
準抗告    ----> 處分
9F
一定要考上 大四下 (2020/11/01)

受處分人------  準抗告

告訴人  ---------   交付審判

57.對於檢察官所為之具保處分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學說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