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載入中..請稍候..
【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我想開課
●
公告
搜尋
回報
註冊
登入
功能列表
課程筆記
循序
試卷
寫作批改
NEW!
錯題
自由
考試秘書
考試一覽表
近期刊誤
最近測驗
未完成試卷
冠軍賽
精熟測驗
各科能力分析
打氣工具
私人筆記
打卡
考用行事曆
我上傳的試卷
收錄的題目
按讚的題目
發表的討論
查單字
收錄的試卷
好友
加值服務
商城
鑽石兌換商城
NEW!
加值訂單查詢
VIP專區
VIP與詳解卡管理
VIP功能介紹
下載題庫專區
下載題庫
試題查詢
序號兌換
活動
密技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
下載題庫
上一題
下ㄧ題
查單字:
關
57.對於檢察官所為之具保處分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學說稱此救濟程序為:
(A)聲請再議
(B)聲明異議
(C)準抗告
(D)交付審判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
94 年 - 9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人事行政、經建行政:法學大意#3170
答案:
登入後觀看
難度:
困難
0.375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黃靖貿
高三上 (2011/01/10)
「準抗告」:是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不得逕向直接上級法院抗告,只能聲請其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刑事訴訟法416條)一、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返還、因鑑定將被告送.....
看完整詳解
檢舉
查看全部9則討論
7F
林佳霖
高二上 (2013/11/09)
第 256 條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 ,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檢舉
8F
franktc34
國三下 (2013/12/11)
抗告 ----> 裁定
準抗告 ----> 處分
檢舉
9F
一定要考上
大四下 (2020/11/01)
受處分人------ 準抗告
告訴人 --------- 交付審判
檢舉
你可以購買他人私人筆記。
查單字:
關
錯在阿摩,贏在考場
給我們一個讚,讓我們可以做的更好!
登入後,將不會看到此視窗
57.對於檢察官所為之具保處分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學說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