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之下列何期間內所得工資總額之平均數?
(A)三個月
(B)六個月
(C)九個月
(D)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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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6), B(4393), C(56), D(597), E(0) #136163

詳解 (共 2 筆)

#109642

勞基法第二條

四、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
    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
    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
    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
    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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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4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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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719245
未解鎖
法規名稱:勞動基準法 修正日期: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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