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被告聲請迴避之對象?
(A)法官
(B)檢察官
(C)法院書記官
(D)公設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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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7), B(153), C(796), D(2187), E(1) #136173

詳解 (共 6 筆)

#111602

第 26 條 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關於推事迴避之規定,於檢察官及辦理 檢察事務之書記官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法院執行檢察官、書記官或 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 檢察官及前項書記官之迴避,應聲請所屬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核定之。 首席檢察官之迴避,應聲請直接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核定之;其 檢察官僅有一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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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200
辯護人要幫被告辯護,當然不須中立!!(可與被告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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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00

第 17 條 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推事為被害人者。 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 姻親家長、家屬者。 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 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第 18 條 當事人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推事迴避: 一、推事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推事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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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131
(D)34 下列法院人員,何者不屬當事人得依法聲請迴避之對象?
(A)通譯
(B)法院書記官
(C)法官
(D)庭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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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1430

推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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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921
關於推事迴避之規定,於檢察官及辦理 檢察事務之書記官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法院執行檢察官、書記官或 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 檢察官及前項書記官之迴避,應聲請所屬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核定之。 首席檢察官之迴避,應聲請直接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核定之;其 檢察官僅有一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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