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無隸屬關係之機關管轄的變動,稱為:
(A)委任
(B)委託
(C)干預
(D)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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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4), B(3750), C(91), D(678), E(0) #136175

詳解 (共 5 筆)

#920183
無隸屬  =>  委託   (拜"託"別人幫忙)
有隸屬  =>  委任   ("任"命下屬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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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574
委託:是針對不相隸屬的,例如教育部委託考選部辦考試,這兩部各有其上級,且「不相隸屬」,卻可透過委託來將權限一部分給對方。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9070811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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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407
無隸屬-委託
有隸屬-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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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7071
行政程序法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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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8672
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 (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委託或委任其他機關)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補充:委辦。
地方制度法 第 2 條 (用詞定義)
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二、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三、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四、核定: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
五、備查: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
六、去職:指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撤職之懲戒處分、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被罷免或依本法規定被解除職權或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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