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審判長聲明異議。學說稱此救濟程序為「準抗告」
第四百八十五條(異議之提出-準抗告)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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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167-1 ★★★★、...
23.當事人一方就他方對證人之詰問,得以違背法令或不當為由,向審判長:(A)即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