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刑法第二百十三條規定:「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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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2/12/27)
裁判字號: 92年台上字第3126號 案由摘要: 因貪污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 92 年 06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第 46 期 687-692 頁 相關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 ( 92.02.06 ) 要旨: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四款圖利罪之構成要件,於九十年十一月七日修正為「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其中所定「因而獲得利益者」,係將原定之舉動犯(不以得利為構成要件) ,改為結果犯,並無未遂犯之處罰,而異於修正前之條文。至其中所加列「明知違背法令」之要件,該所謂「明知」,係指須具圖利而違背法令之直接故意,即主觀上有違背法令以積極圖取不法利益之意思,客觀上並將該犯意表現於行為而言,則與修正前實務見解所認圖利犯行本具違法性之成立要件並無不同。 http://mywoojdb.appspo.....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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