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
(A)單純命令:以命令之形式所發布之命令,並無像法律一樣的條文規定或制定程序,只是單純的對於某種事件的宣告或指示,一般行政機關內部上級對下級之職務命令即是;例如公文程式條例規定有三種,任免令、指令、訓令。 (B)委任命令:各機關根據法律的明文規定,所發佈的命令,例如法律條文中每有「本法施行細則,由某某機關定之」,則該機關根據這些條文所制定的細則或辦法,其性質便是一 種委任命令。此種命令的發佈,由於法律上的授權,故又稱為委任立法。此即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規定:「各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 (C)法規命令:學理上又稱委任立法,即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就一般事項而為規定,法條之形式所發布之命令,有法律一樣的條...
(A)單純命令:以命令之形式所發布之命令,並無像法律一樣的條文規定或制定程序,只是單純的對於某種事件的宣告或指示,一般行政機關內部上級對下級之職務命令即是;例如公文程式條例規定有三種,任免令、指令、訓令。 (B)委任命令:各機關根據法律的明文規定,所發佈的命令,例如法律條文中每有「本法施行細則,由某某機關定之」,則該機關根據這些條文所制定的細則或辦法,其性質便是一 種委任命令。此種命令的發佈,由於法律上的授權,故又稱為委任立法。此即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規定:「各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 (C)法規命令:學理上又稱委任立法,即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就一般事項而為規定,法條之形式所發布之命令,有法律一樣的條文規定,視同法律,其抽象而對外於人民發生強行和拘束的效力。中央法規標準法所稱之命令即是此種,第 3 條規定有七種,即規程、規則、細則、綱要、辦法、準則或標準。行政機關所訂定之法規命令,若逾越法律授權範圍者,其效力違法而無效。(D)緊急命令:即國家遇到緊急事變,由國家元首發布緊急命令,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以代替法律,其效果超過法律甚至可 以停止憲法若干條款之命令。定於憲法第 43 條。例如民國 38 年為應付通貨膨脹,由先總統蔣公發布緊急命令者是。
3.國家驟遇緊急事變而國會又在閉會期間,由國家元首發佈以代替法律之命令,是為下列..-阿摩線上測驗